沈阳居民长期居外零星医疗保险报销条件、材料、流程、地点及时间
一、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1.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入院记录、临时及长期医嘱单、检查化验单、影像报告单、手术及麻醉记录、出院小结等。)加盖病案专用章。内容要求患者基本信息应与身份证明、参保信息相一致;
2.加盖医院印鉴的住院收据原件;
3.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4.患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如果是患者本人办理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授权委托书。
二、急诊抢救留观(仅限抢救费用,普通急诊除外)
1.加盖医院印鉴的急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急(门)诊病历(加盖公章);
4.患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如果是患者本人办理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授权委托书。
三、 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费用
1.加盖医院印鉴的门诊收据原件;
2.加盖医院印鉴的医疗费用明细单;
3.门诊病历(加盖公章);
4.患者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如未换领社会保障卡,需持患者医保卡复印件及患者本人盛京银行卡复印件);
5.如果是患者本人办理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填写授权委托书;
6.门诊规定病种证复印件。
注:其他情况,根据情况需要转诊单、情况说明、死亡证明、单位证明等。
一、海南
1.参保人或代办人在办理长期居外手续一个月后,填写联网结算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到海南省社保局(地址:海口市金坡路8号)登记并领取《异地就医证》;
2.参保人就医时,持《异地就医证》、身份证原件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出院七日后,到所在就诊医院结算。参保人仅需交纳自付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代为垫付。
二、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城市除外)
1.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终结后,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省内各市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办业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具体各市地址及联系电话见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官方网站)
2.本人或代办人在指定的代办窗口办理业务时需认真填写《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收卷通知单》及《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信息确认单》,并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3.本人或代办人持代办窗口开据的《沈阳市异地安置人员异地就医报销收卷通知单》及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到指定的代办窗口领取报销结算表和费用明细打印单;
4.沈阳市医保局将参保人员结算的医疗费用划入其社会保障卡或盛京银行卡内。
三、其他居住地
其他居住地办理长期居外人员须在医疗终结一年内,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办理报销手续。
【联系电话】024-62161713 024-62161771
1.海南
办理长期居外居住地在海南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在医院结算。
2.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城市除外)
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医院发生医疗费用终结后,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省内各市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办业务窗口办理异地就医结算手续;(具体各市地址及联系电话见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官方网站)
3.其他居住地
其他居住地办理长期居外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急诊抢救留观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终结一年内,持相关手续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分局,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
全月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