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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申领生育津贴要满足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06 12:4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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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申请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办理地点: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沈河分中

申请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含)以上并继续缴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办理地点:

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沈铁路与大二环观泉路交通岗西北角);

铁西分中心: 铁西区重工街12路;

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苏家屯分中心: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沈北分中心: 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沈北分中心蒲河办理部: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29号;

辽中分中心: 辽中区滨水新区蒲水路28号;

康平分中心: 康平县滨湖东四街东,顺山一路南;

法库分中心: 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新民分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需至各分中心生育保险窗口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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