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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养老保险缴费时限

发布时间:2023-08-11 13:4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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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缴费年限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按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缴费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规定“企业缴费基数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按照现行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企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2、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个体从业人员按我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是指社保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月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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