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2 00: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沈阳社保,社保转移,社保转移指南,沈阳市社保转移指南
内容简介
办理条件单位转移条件:转出:与我市企业中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企业职工。转入: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申请将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与我市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合并。个体转移条件
单位转移条件:
转出:与我市企业中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企业职工。
转入: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申请将统筹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与我市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合并。
个体转移条件:
转出:参加我市个体养老保险,后申请将我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灵活就业人员。
转入:省内外市、省企业(省行业)参保的沈阳市户籍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转移,转入我市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由于转移过程需要一定时限,建议提前办理。)
单位转移材料:新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转移材料:
转出:户口薄、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或单位介绍信。
转入: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口薄、身份证。
单位办理流程:
1、转移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将此凭证送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4、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个人办理流程:
转出:
1、个体参保人员因工作调转或户口迁移到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时,持身份证、转入单位的用工证明或户口证明,到参保所属分局个体科申请转移,填写《打印参保凭证申请表》, 个体科为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由转移人自行携带前往转入地申请转入。
2、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
3、市局个体处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4、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转入:
1、参保人员从省内外市(包括省直企业、行业、省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转入我市,按个体政策接续时,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新迁入我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个体科提出转移申请。
2、分局个体科受理后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
3、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电子《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该人《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上传到省转移电子平台,并转移资金。
4、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个体处在收到电子《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并确认资金到账后,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以短信形式通知转移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所属分局办理接续缴费手续。
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
沈阳社保局各网点
单位办理时限及费用:免费,窗口即时办理
个体办理时限及费用:即时办理(除每月18日至24日代扣缴费期间不能办理,其余时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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