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0 21:24: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生育保险津贴,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生育假期天数,沈阳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
内容简介
一、女职工1、生育津贴及假期天数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1)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及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猜你喜欢 换一组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