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效能,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件,彻底解决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职工不能提取问题,更好满足职工购房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7月5日起简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要件
1.职工以现金或商业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即可提取。
2.职工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契税证明。
二、提取时限
职工以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额度
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职工,可持银行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自偿还贷款之日起已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金额。
四、有关说明
1.7月5日(含)后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须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7月5日前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且在7月5日前未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7月5日前已下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按原政策执行,即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要件,自不动产权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7月5日(含)后现金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的职工,持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要件,自签订登记备案购房合同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
4.本通知自7月5日起执行,《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通知》(沈住公发〔2016〕34号)和《关于阶段性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证未发”提取问题的实施细则》(沈住公发〔2016〕35号)即刻废止。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