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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境外入葫人员隔离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05 02:35: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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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葫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葫疫指告〔〕31号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推动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根据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葫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葫疫指告〔〕31号

为及时有效应对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快推动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和《全省城乡社区(村)疫情严查严控措施30条(第二版)》,坚持依法精准防控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入境防控措施

(一)对所有境外入葫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集中隔离措施。

(二)对靠港国际货轮,原则上实行无人员接触装卸货物和补给,严禁人员登岸,对个别确需登岸的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防控措施。

(三)境外入葫人员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等异常情况,由专人引领至机场、火车站隔离室观察。在隔离室观察期间,如经进一步检查确认有发热(≥37.3℃)、咳嗽等不适症状,由市紧急救援中心转运至发热门诊诊断治疗。

(四)境外入葫人员如身体状况无异常,由葫芦岛市安排专车免费接到县(市)区指定隔离点,集中组织核酸检测,并进行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观察。被隔离人员食宿费用自理,食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境外入葫人员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37.3℃)等异常情况,立即联系市紧急救援中心转运至发热门诊诊断治疗,诊断为感染新冠肺炎的,转运至葫芦岛市传染病医院救治。

(六)从全国其他口岸入境不满14天、自行抵葫的有境外行程史人员,须在抵葫后立即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如实报告,并在自抵葫之日起一律实施集中隔离观察至14天期满。

(七)中外人员境外入葫后被确诊为输入型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有商业保险的,按照商业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其他人员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二、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八)全市涉外单位须及时对本单位入境的中外人员履行体温检测、信息登记报告、健康管理等涉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九)全市高校结合延迟开学情况,主动联系尚在境外的外国留学生和教师,要求在学校复学前,不得自行返校;对提前返校的,所在学校要及时向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在属地政府的安排指导下,做好人员隔离和疫情防控工作。

(十)宾馆饭店应切实履行住宿登记管理责任,对入境未满14天的境外入葫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十一)社区(村)应继续加强疫情管控,全面排查本辖区新入境中外人员,对入境未满14天的境外入葫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十二)承担境外入葫人员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通力协作,无缝衔接。参与服务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要热情友好,耐心细致,温馨周到,充分尊重其宗教信仰、饮食和风俗习惯,认真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境外入葫中方人员可下载安装“辽事通”手机APP,使用“健康码”功能,自行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属于个人的二维码,作为本人在本地区出入通行的电子凭证,直接扫码使用,并实现个人防疫健康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互联互通。

三、严格依法责任追究

(十四)境外入葫的中外人员,应如实履行健康申报、行程史填报等信息报告责任。凡涉嫌故意隐瞒传染病接触史、故意隐瞒疫情严重国家(地区)行程史,隐瞒病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拒绝接受医学检测和属地防控措施,以及其他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作为失信人员纳入个人信用档案;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十五)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境外入葫人员情况,或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所在街道、社区(村),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