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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2条新政购房补贴发放有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3-01-06 22:5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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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即:22条新政),对个人购买住房实行补贴政策。2017年4月25日起,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开展“22条新政”中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一、发放补贴的类型

2016年3月25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即:22条新政),对个人购买住房实行补贴政策。2017年4月25日起,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开展“22条新政”中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一、发放补贴的类型

1、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补贴

2、二手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补贴

3、居民互换住房税费补贴

4、一年内卖旧买新面积差补贴

5、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补贴;

6、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

7、两地分居购房安家补贴。

二、发放补贴的购房时间范围

2016年3月25日至12月31日购买或者出售房屋的。

三、有关说明

1、上述补贴,同一补贴对象可以兼得。但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购房人,不享有上述补贴政策。5-7项补贴,每个补贴对象只能享受一次。

例:赵先生在2016年3月25日“22条新政”发布之后,于2016年4月10日将自己居住的沈河区一套二手住房出售,并于同年10月15日在浑南区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赵先生买卖房屋时间在2016年3月25日之后,并且间隔少于一年,因此可以享受一年内“卖旧买新”的面积差补贴,同时也享受“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补贴”和“二手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补贴”。

2、购买、出售或者互换行为时间确定标准:购买商品房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确定;购买、出售或者互换二手房的,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例:李先生于2016年6月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并办理了合同备案,2017年3月办理了这套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按1.5%的税率缴纳了契税。现在李先生可以申请领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补贴”。

王女士于2016年4月初出售了一套二手住房,缴纳了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买方刘先生按1.5%的税率缴纳了契税,于2016年4月20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现在王女士可以申请领取“二手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补贴”,刘先生可以申请领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补贴”。

3、购买或者出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夫妻任何一方到场即可申领补贴。

4、房屋按份共有的,产权人可按照其拥有的份额享受补贴政策。

5、对于房屋用途标注为“公寓”、“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的商品房,按照住宅契税税率缴纳契税的,可视为“商品住宅”享受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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