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两病”门诊用药就医政策
参加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经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两病”并备案后需采取药物治疗,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计算)。
●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限额标准:在门诊统筹季限额150元基础上,高血压季限额提高30元达到每季180元,糖尿病每季提高60元达到每季21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按糖尿病限额标准执行。
●就诊医院:以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为“两病”就诊医院。
●特别提醒:
(一)参保人员患高血压病(3期),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经认定享受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不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二)职工医保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用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