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6月16日:
患者王某某,男,24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就读于白俄罗斯国立文化艺术大学。当地时间6月5日乘CA722航班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明斯克国际机场飞往沈阳,北京时间6月6日8:40抵达沈阳桃仙机场,机场海关进行鼻咽拭子核酸检测采样(结果为阴性)。按照入境人员疫情防控规定,当日在防护措施下转运至指定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患者6月15日上午开始发热,体温最高为38.8℃,有咽痛、少量痰、鼻塞症状。沈阳市疾控中心对患者痰和咽拭子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阳性,当晚由120急救车转运至新冠病毒肺炎省集中救治中心沈阳中心,肺CT显示双肺模糊斑片影及小斑片影,经省级专家组会诊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普通型确诊病例,目前病情平稳。
患者在乘机出行期间全程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在宾馆隔离期间,单人单间,平时就餐均由服务员送至门口,全程实施闭环管理。
更新于3月28日:
3月27日,沈阳市新增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王某某,男,50岁,家庭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恒福路恒福阁小区。
患者自述3月13日-3月25日先后在冰岛、芬兰、白俄罗斯等国停留,3月25日当地时间14:59由白俄罗斯明斯克乘飞机(航班号:AY6602)到达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当地时间3月25日17:49由芬兰赫尔辛基机场乘飞机(航班号:AY073)前往日本东京,于当地时间3月26日9:31到达东京成田机场,当地时间3月26日14:12乘飞机(航班号:CZ628,座位号:67A)回国,于北京时间3月26日14:28到达沈阳桃仙机场,入境测量体温无发热,3月26日20:00乘坐指定大巴车至隔离观察点东方商旅酒店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患者自述全程佩戴口罩。3月27日14时,市疾控中心对其进行咽拭子核酸采集,3月27日17时,核酸检测结果报告为阳性。患者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市传染病院进行隔离观察,3月27日20时,省专家组结合王某某CT和实验室检测,诊断为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更新于3月23日:
确诊病例情况及行程轨迹
朱某某,女,47岁,国内居住地址:铁岭县李千户镇崔山屯村。患者自述于西班牙马德里当地时间3月20日11时10分从巴拉哈斯机场乘坐中国国航CA908次航班(座位号34L)飞往北京,北京时间3月21日凌晨5时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入境时测量体温无发热,出关后在公共区域等待回沈航班。3月21日20时乘坐中国国航CA1601次航班(座位号32C)从北京首都机场起飞,21时30分抵达沈阳桃仙机场,测量体温无发热。随后乘铁岭县指定用车离开桃仙机场,抵达铁岭县集中隔离点汉庭宾馆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患者自述出行全过程均佩戴口罩。3月22日19时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随后由市中心医院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铁岭市传染病医院隔离观察治疗。23时经省专家组评估确认为境外输入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为普通型病例。温馨提示
请在上述过程中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按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社区或村委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持续跟踪反馈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2、从与患者接触之日起,居家或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观察14天。
3、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请第一时间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或前往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全程佩戴口罩。
联系电话:
铁岭县78833286;开原市73808339;
昌图县75810036;西丰县77892801;
银州区74852938;调兵山市77700110;
清河区72177155;开发区72690023。
更新于3月19日: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排查公告(十四)
3月19日,我市新增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患者已在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病情稳定。
一、确诊病例情况及行程轨迹
刘某某,男,18岁,国内居住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万科金域蓝湾。患者自述于英国当地时间3月14日18时从伦敦希思罗机场乘坐大韩航空KE908(座位为第8排右边第二个)到韩国首尔,抵达时间为韩国时间3月15日15时;3月16日8时50分,乘坐大韩航空KE831(座位号7A)到沈阳,于当日9时40分抵达沈阳桃仙机场,入境测量体温无发热,无呼吸道等可疑症状,沈阳海关对其采集咽拭后,12时由浑南区转运至辖区隔离观察点沈阳国贸饭店实施集中隔离观察。3月16日20时,沈阳海关报告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随后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市传染病院进行隔离治疗。患者自述出行全过程均佩戴口罩。
二、温馨提示:现提醒在上述过程中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市民,按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需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向所在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社区或村委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并持续跟踪反馈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2.与患者接触后,暂不要外出,减少与家人接触,从与患者接触之日起,居家或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隔离观察14天;
3.在此期间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请第一时间与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或佩戴口罩,前往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规范就诊,就医途中,请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全程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