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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新参保指南

发布时间:2023-01-09 07:2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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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沈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新参保条件、材料、流程、地点及时间办理条件1.沈阳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符合生育政策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2.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3.沈阳市

沈阳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新参保条件、材料、流程、地点及时间

办理条件

1.沈阳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符合生育政策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沈阳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沈阳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沈阳市城镇户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

1.外地户籍老年人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2.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重复参加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应持当年的新农合参保证明于9-11月份参加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办理材料

1.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边缘的人员,提供低保边缘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以上重残的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28周以上准新生儿,提供准新生儿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孕妇保健手册》。出生3个月之内的新生儿提供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为外市农业户口的还需要居住地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开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2007年10月后外地退休户籍后迁入本市的,需提供原户籍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证明;

4.来沈务工人员,提供以务工为目的的在沈居住证明;

5.外地来沈务工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参保,父母一方为外地农业户口的需要到所在区医保局或市医保局开具医保证明材料,同时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6.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本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及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办理流程

1.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

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3.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8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

每年9-11月份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如办理当年参保业务须同时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4.居民在社区或学校办理参保缴费后,工作人员开具收款证明。

待缴费到达财政专户后,居民可到社区或学校开具社保缴费专用收据或由社区直接从中信银行网站打印《居民医保费实缴到帐证明》。

办理地点

所在学校,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民政部门,准新生儿也可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联系电话】024-62161771、024-62161112

沈阳市民政局

服务热线: 024-23468039

办公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图们路20号

沈阳市民政局网点

办理时间

每年1-8月份的1-20日办理当年参保业务(20号以后只办理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参保业务),

9-11月全月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12月1-15日仅办理准新生儿及新生儿参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