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