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的规定,现将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沈阳市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按照有关规定,我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3976元。
2.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7月5日
《关于调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制订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统计局官网公布的《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沈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5908元,月平均工资为7992.33元。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取整得出我市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976元。
三、举例说明
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3976元,个人缴费封顶金额按单位和职工最高缴存比例各12%计算,不得超过5754.24元。